本文是学习GB-T 29130-2012 船用发动机转速表.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发动机转数计以及转速表(简称转速表)的术语、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转速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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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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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Ka: 盐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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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46.3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高温
CB1146.4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湿热
CB1146.7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碰撞
CB1146.8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倾斜和摇摆
CB1146.9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振动(正弦)
CB1146.11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霉菌
CB1146.12 舰船设备环境试验与工程导则 盐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表盘直径 dial diameter
离心式和磁电式两种类型的转速表在刻度盘上显示的直径,单位为毫米。
3.2
驱动轴 driving shaft
直接与转速表相连的传动轴。
注:若转速表由弹性轴驱动,驱动轴表示通过弹性轴与主机相连的传动轴;若转速表由皮带轮驱动,驱动轴表示与
转速表相连的皮带轮轴。
3.3
转速比 speed ratio
对于离心式和磁电式两种类型的转速表,转速比表示为驱动轴转速表示数值与驱动轴转速的比值。
3.4
正常工作 normally operation
转速表在规定的工作条件下,其性能参数变化均在预定范围内的工作状态。
GB/T 29130—2012
转速表分为转数计、离心式转速表、磁电式转速表和电子式转速表4种类型。
转数计的构造应能通过机械方法计量主轴转数的总数,按驱动系统划分转数计有往复驱动式和旋
转驱动式两种类型,基本参数见表1。转数计可以与旋转式方向计量器结合使用。
表 1 转数计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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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式转速表按驱动系统可分为直接驱动型、弹性轴型和皮带轮型,基本参数见表2。离心式转速
表应能显示瞬时转速和发动机旋转方向。
表 2 离心式转速表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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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130—2012
磁电式转速表按驱动系统可分为直接驱动型和弹性轴型,基本参数见表3,磁电式转速表应能显示
瞬时转速和发动机旋转方向。
表 3 磁电式转速表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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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式转速表按驱动系统可分为非接触型、直接驱动型和弹性轴型,基本参数见表4。电子式转速
表应能显示瞬时转速和发动机旋转方向。电子式转速表的接收器类型、符号见表5。
表 4 电子式转速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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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电子式转速表接收器类型符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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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130—2012
表 5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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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式驱动转数计应能保持其准确性,计数误差范围在±0.02%之间。
旋转式驱动转数计应能保持其准确性,计数误差范围在±0.02%之间。
离心式和电磁式转速表刻度盘读数的容许误差应小于最大刻度的士1%,跳转度数应在最大刻度的
1%以内。对于正反方向旋转的转速表,容许误差应小于正反向旋转最大刻度之和的±1%,跳转度数应
在正反向旋转最大刻度之和的1%以内。数字式转速表显示误差应小于量程的±0.25%。
电子式转速表应能保持其准确性,计数误差范围在±0.02%之间。
转速表在一15℃~55℃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应无涂层龟裂、脱落或零部件变形等缺陷。
转速表在高温55℃±2℃,相对湿度(93±2)%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无锈蚀涂镀层脱落现象。
转速表在前、后、左、右4个方向各倾斜22.5°;在前后、左右2水平轴向摇摆±22.5°、周期10
s,转
GB/T 29130—2012
速表应能正常工作。
转速表在频率2 Hz~100 Hz、最大加速度±39 m/s²
的3向振动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转速表应能承受峰值加速度50m/s²,脉冲持续时间16 ms~20ms,
每分钟重复30次,碰撞次数不
低于1000次±10次后,应能正常工作,并无机械损伤、接触不良和紧固件松动等现象。
转速表的金属零件在GB/T
2423.17规定的盐雾条件下,应无锈蚀涂镀层脱落现象。
转速表的绝缘材料和涂覆件在 GB/T2423.16
规定的霉菌条件下,长霉等级应不低于2级要求。
对不同类型的转速表以其最大转速各正转和反转5000次。结果应符合5.1的要求。
按CB1146.3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高温试验。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
按CB1146.2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低温试验。结果应符合5.2.1的要求。
按CB1146.4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
按 CB1146.8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倾斜、摇摆试验。结果应符合5.2.3的要求。
按CB1146.9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5.2.4的要求。
按CB1146.7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碰撞试验。结果应符合5.2.5的要求。
按 CB1146.12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盐雾试验。结果应符合5.2.6的要求。
GB/T 29130—2012
按 CB1146.11 规定的方法对转速表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5.2.7的要求。
转速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转速表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或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停产4年后恢复生产;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7.2.2 转速表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见表6。
表 6 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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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转速表型式检验的数量为1台。
7.2.4
转速表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则判为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允许加
倍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转速表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
转速表型式检验不合格。
7.3.1 转速表出厂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6。
7.3.2 转速表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7.3.3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的转速表,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采取纠
正措施后进行复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仍判该台转速表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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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则判该台转速表出厂检验不合格。
每个转速表上应有铭牌,铭牌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及名称;
c) 产品编号;
d) 检验标印;
e) 产品重量;
f) 制造日期。
8.2.1
转速表在检验合格后应装入有防潮措施的包装箱内并固定,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与包装
箱不发生相对位移。
8.2.2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装箱单。
8.2.3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制造厂名;
c) 毛重、净重;
d) 装箱日期;
e) 包装箱尺寸;
f) 发货站名及收货站名、收货单位名称;
g) 注明"小心轻放"及"防潮"等标志。
8.2.4 转速表的运输过程中其包装箱不应受到雨雪淋湿和烈日直接照射。
转速表的贮存应放在干燥通风良好、周围空气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中,没有日晒和雨雪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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